时间:2024-06-28访问:25来源:历史铺
男尊女卑现象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。在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社会里,妇女作为一个群体,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,她们受宗法制度的制约,封建礼教的束缚,贞节观念的迫害。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教育、婚姻等方面同男子处于不平等的地位,几乎被剥夺了一切权力,完全成为男子的工具和附属品。
一些上层妇女,虽然养尊处优,生活上备受优待,然而从社会地位上讲,仍然摆脱不了男尊女卑的命运。那么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严重到了什么程度,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?
男女在经济上地位大不相同。这是男尊女卑最重要的表现。早在父系家长制家庭时期,男子代替妇女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,妇女从事家务劳动,便决定了男女的不平等的地位,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男子,妇女的生产物也要归男子所。
《礼记·内则》规定:妇女不能有私有财产,不能把家中的财产借给别人或让给别人,那怕是亲兄弟,也不能私自赠予,只有得到父母的许可以后才行,从娘家带来的随嫁妆套物产田业,也应归入夫家的财产中去,不得私有。
丈夫死后,作妻子的还是不能随便处理家中的财产,继承遗产的不是她,而是她的儿子。如果没有儿子,她只能把丈夫的财产用做守节养老的,不能买卖,也不能私自赠与他人。
甚至封建王朝竟然不把妇女当作常人看待,在进行户口登记时,不把她们计算在内。例如,宋朝开国不久,就曾下令:“男夫二十为丁,六十为老,女口不预”,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宋代户口统计数,一般每户只有两口。清朝政府也曾因妇女“无可征之项”,一七四六年下令编审户籍时,“丁男之外,妇女著即停止”。
唐朝政府虽然也实行均田制,但办法又有改变,只给十八岁以上的男子受田百亩,一般妇女都不受田。妇女还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,女孩子一出世便受歧视,不能享受与男孩子同等的待遇。《诗经·斯干》说:“乃生男子,载寝之床”,“乃生女子,载寝之地”。
《礼记·内则》又规定:十岁以后,男的就可以外出寻师,学习礼乐射御书数等从政的本领;女子却不能外出,只能在闺中学一些织布家务。在出嫁之前,再教以“三从”“四德”的道理,妇女所受的教育便完成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