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4-06-28访问:21来源:历史铺
何为“宰白鸭”?清代司法制度的漏洞和弊端!今天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,和大家一起分享。
在封建社会之中,王朝的制度如何是很关键的问题,虽说当时属于是帝制家天下的模式,皇帝个人的能力是个关键,但皇帝再圣明或者再不堪,终究是人而不是神,所以这时候制度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,好的制度往往会使皇帝治国事半功倍,反之,不好的制度往往会酿成亡国之灾。
诸如明朝独特的监、阁共理国政的制度,使皇帝可以放心的偷懒,因此明朝自中后期以后,皇帝多怠政,偏偏还没有大权旁落。反面教材则是唐玄宗李隆基在位时期,为了方便开疆拓土,改变开国以来的“内重外轻”的制度,给予边疆节度使地方的军政大权,又形成关中一带重地兵力不如边疆的“内轻外重”情况,酿成了安史之乱,使唐朝由盛转衰一蹶不起。
可以说制度的好坏是一个王朝存在多久的关键,那么今天宋安之就以清代“宰白鸭”的现象,来说说清代司法制度中的弊端。
何为宰白鸭呢?
在清人笔记中,关于“宰白鸭”是这般记载的:福建漳、泉二府,顶凶之案极多。富户杀人,出多金给贫者,代之抵死。虽有廉明之官,率受其蔽,所谓“宰白鸭”也。先大夫在谳局,尝讯一斗杀案,正凶年甫十六岁,检尸格则伤有十余处,非一人所能为,且年稚弱,似亦非力所能为,提取覆讯,则供口滔滔汨汨,与详文无丝忽差,再令覆述,一字不误,盖读之熟矣,加以驳诘,矢口不移,再四开导,始垂泣称冤,即所谓“白鸭者”也。
说白了就是古代的有钱有势有地位人家,遇上人命官司以后,花大钱去收买没权没势的人来顶替真正的凶手去认罪守死。因为顶凶者没权没势,更是因为钱财而主动去送死,所以被人肆意玩弄,如同白鸭一般,因此俗称为“宰白鸭”。
也就是说“宰白鸭”这种现象,其实就是顶凶案的一种俗称。
这种情况在清代乾隆时期开始,在福建、广东一带大规模出现,后来随着时间推移,南方数省出现这种情况亦是屡见不鲜。
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,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。
清代的顶凶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个律例:“称与同罪门”和“有事以财请求”门。
这两个律例的相关条文,在乾隆朝到嘉庆朝可谓是屡次修改和完善,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太大的效果,所以才多次修改。
当然还有弊端所在,一般来说顶凶的案子都属于是死刑案件,按照清制斩绞人犯解审到督抚,也就是复杂的复核审判制度。
这个制度的本意避免冤案发生,所以要将人犯一级一级的往上递解,但递解人犯的成本较高,偏偏朝廷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定这个费用如何报销,所以官员往往只能推给下面,让下面的小吏去敲诈人犯家人亦或富户也好,筹到钱就好,亦或加重下面的摊捐。
诸如福建、广东这些地方的死刑案子,往往是宗族之间的大型械斗造成的,每年的需要递解的人犯不在少数,成本自然很高,所以地方官员对于这类案子往往不用心办理,甚至不想走正规程序,对于其中的顶凶猫腻自然是刻意忽视。